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
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办发〔2024〕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16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甘孜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
16条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州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实现2024年既定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一).加大民营小微金融支持力度。运用再贷款资金,推广“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金互动产品,2024年底前财政按照1.5%给予贴息,贴息后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BP)。2024年底前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
(二).实施金融系统让利政策。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审批效率等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贷款综合融资负担,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对县(市)、州级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激励按项目投资“赛马”激励机制考核结果执行,对年终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分别扣减当年财力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用于激励排位前三位的县(市)。每年评选要素保障好的州级部门3个,评选项目谋划好、争取资金好、项目推进好的州级部门4个,分别奖励2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
(四).对民间投资及时入库入统,当年形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三、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五).支持开发滑雪场冬季旅游新产品,对建成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对建成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
(六).对开发运营皮划艇、热气球、低空旅游的投资企业,且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
(七).实施藏香猪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藏香猪能繁母猪给予500元/头补贴。实施农机补贴州级配套补助政策,安排州级专项资金到县对急需农机具按照中央1:1标准配套补贴。
(八).实施葡萄种植基地补贴政策,支持开展酿酒葡萄产业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建酿酒葡萄基地50亩以上且成活率达80%以上的经营主体,经验收后,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按照各县(市)每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
四、全面促进消费升级
(十).州级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消费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全州开展家电下乡、汽车展销、电子产品等消费品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各县(市)每年配套不低于100万元专项消费促进资金,用于开展发放消费券,促进零售、餐饮、汽车、家居家电、电子产品等消费活动,州财政按照2:8比例进行补贴。对州级组织的省(州)内展会给予不高于2000元/户、省外展会不高于3000元/户定额补贴。
(十一).支持培育消费新业态,建设一批“圣洁甘孜”有机产品营销专店和电商新业态基地,培育一批本土榜样带货主播。对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电商新业态基地和营销专店按个数分别补贴30万元、20万元;对在州内注册经营主体且全年实现线上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本土榜样带货主播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十二).按照各县(市)每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促进消费工作。
五、全力稳定就业创业
(十三).延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
(十四)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增加收入。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六、加力扩大外贸外资
(十五)积极稳定外资存量、做大增量。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超过100万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州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六)按照各县(市)每季度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长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统筹用于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工作。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